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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消)行罚决字〔2018〕01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地平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岸新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绍兴市众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物业管理服务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百丰大道48号水岸新城小区存在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绍兴市众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的上虞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窗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上虞区大队 2018年11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09
    决定机关 上虞区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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