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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富(消)行罚决字〔2019〕01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大立过滤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杭州大立过滤设备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富阳支行(账号:33001617227053006104001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富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3
    决定机关 富阳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何骁腾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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