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陕银保监罚决字〔2020〕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处以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09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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