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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中豪鼎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06MA****839N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83民初434号
    案号 (2021)豫0183执19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胡兵华、晏宝书与被告江西中豪鼎建设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签订的《内部施工协议》和《建筑施工合作协议》; 二、被告江西中豪鼎建设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兵华、晏宝书支付工程款578 180元并退还劳务保证金1 000 000元; 三、在被告江西中豪鼎建设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义务时,被告江西中豪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胡兵华、晏宝书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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