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萧公(消)行罚决字〔2017〕017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由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营业执照地址: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世纪中心1005室,法定代表人:龙为民)监管服务的南岸明珠商住楼(地址: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260号)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区财政专户(账号:080201040056118000032030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 2017年4月17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17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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