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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市白梅包装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5893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702民初2956号
    案号 (2020)浙0702执55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华市白梅包装厂、李公白、颜玉梅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给原告水建良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174333.34元(已按月利率2%分别从借款出具之日起暂算至2019年3月12日,此后利息仍按此利率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日); 二、被告金华市白梅包装厂、李公白、颜玉梅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给原告水建良欠款25000元; 三、驳回原告水建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水建良负担54元,由被告金华市白梅包装厂、李公白、颜玉梅负担879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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