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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市白梅包装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5893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702民初14470号
    案号 (2019)浙0702执36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1
    发布日期 2019-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颜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算至2018年10月10日的利息、罚息为106044.80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胡越夏、李公白、金华市白梅包装厂、李颜对被告颜玉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颜玉梅、胡越夏、李公白、金华市白梅包装厂、李颜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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