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地税四分局罚告﹝2016﹞10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税收管理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拟处罚2008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22 |
决定机关 | 南昌市东湖区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唐鲁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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