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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地税四分局罚告﹝2016﹞1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拟处罚200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2
    决定机关 南昌市东湖区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唐鲁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