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碑市监罚〔2019〕00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该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07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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