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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临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3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1年10月22日晚上,当事人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颐和山庄售楼处进行绿化景观施工,施工结束之后未能清洗到位,导致装运绿化树苗的车辆带泥行驶,从而污染了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颐和山庄门前辅道,于2021年10月23日09时00分被执法队员查处。经队员现场测量,现场污染面积为10.5平方米(长为3米,宽为3.5米),当事人行为属损害城市道路,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为本年度第二次从事该性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已构成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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