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3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2021年05月08日上午,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海宁市钱江西路南侧、海涛路东侧中天锦澜府项目绿化配套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施工工地内道路积尘严重,未采取道路冲洗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工地内堆放建筑土方未及时清运且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占地10.32平方米。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已构成未采取道路冲洗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限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7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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