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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住建罚[2019]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七都控规04-C-19地块房地产建设项目涉嫌存在车辆冲洗设施设置不到位等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违法违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06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住建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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