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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综执字〔2017〕4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一、违法事实当事人雇佣工人作业时,在平湖市钟埭街道新兴二路融创海越府工地西侧非机动车道上搅拌水泥砂浆,于2017年10月10日9时30分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违反市政公用管理类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的行为。二、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2017年12月2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平湖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地址:当湖街道当湖东路86号,户名: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33001637327058504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作出处罚决定书的机关: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05
    决定机关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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