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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区执交罚字[202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1年03月09日,我单位接到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区分局《案件移送书》,反映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中山清华坊项目工程,招用38名职员到中山清华坊项目进行施工管理,并截至2021年3月9日拖欠38名职员2020年1月至12月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2021年1月7日向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粤中南区人社(检)字(2020)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1年1月9日前足额支付本公司38名员工的2020年1月至12月的劳动报酬,但截至 2021年3月9日,该公司仍未足额支付本公司38名员工的2020年1月至12月的劳动报酬,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内容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化标准》第八十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2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6
    决定机关 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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