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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319****66X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3民初4469号
    案号 (2022)皖0123执11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1
    发布日期 2022-03-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茂松工程款430081.8元及利息(以430081.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5元,由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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