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潘氏商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潘守福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308265-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合民一初字第00480号 |
| 案号 | (2015)合执字第0044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6-04 |
| 发布日期 | 2015-10-3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守福、合肥潘氏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爱萍借款本金850805.84元及利息(潘守福、合肥潘氏商贸有限公司自2012年4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至2012年12月5日止;之后利息由潘守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至款清之日止,并扣除其已还款项13000元); 二、被告合肥潘氏洪福家禽食品有限公司、方克友、翟晓林对潘守福、合肥潘氏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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