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30069****765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民再211号 |
案号 | (2020)赣0313执恢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3民终469号民事判决和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7)赣031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 二、刘晓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6000元; 三、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于在松、陈洁洪、郑军对刘晓兰不能清偿上述第二项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晓兰追偿; 四、驳回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4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444元,由刘晓兰、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于在松、陈洁洪、郑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888元,由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于在松、陈洁洪、郑军负担12296元,由刘晓兰负担245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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