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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在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7447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302民初1544号
    案号 (2017)赣0302执9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2
    发布日期 2018-05-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萍乡市港萍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4490元; 二、被告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萍乡市港萍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21元; 三、被告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以11449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萍乡市港萍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驳回原告萍乡市港萍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2元,由被告江西百纳瓷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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