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镇江恒嘉电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266****58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2民初51号 |
案号 | (2019)苏1182执20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恒嘉电器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借款本金4350000元、利息98646.54元及后续罚息(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3075%上浮50%计算);二、被告镇江恒嘉电器有限公司应承担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9500元;上述款项,被告镇江恒嘉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三、被告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扬中市欣杰电气有限公司、王和平、姚纪兰、赵义平、方月珍、王征、严彩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恒嘉电器有限公司追偿。如十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186元由十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十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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