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公(消)行罚决字〔2017〕01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华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2017年8月7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38号(第一国际城)1幢7层的浙江华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华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并于15日内将罚款交至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3300164712705901277500125),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地址:安吉县递铺镇天目路425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安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8月1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14 |
决定机关 | 安吉县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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