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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2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4月16日下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市府路丽景花苑14号楼106室经营温州市炎亭餐饮有限公司,该公司垃圾桶内蔬菜等餐厨垃圾与纸盒、塑料袋等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存在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行为。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二日内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且不得再有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行为,2021年5月9日复查,当事人未整改。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市炎亭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属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系第3次违法混合投放,现依据《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其附件中关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一日内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元整。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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