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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市监处字〔2019〕194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消费侵权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以上意见妥否,请审批。南汇市监所补充(以下内容系统无法自动辨别插入位置,请自行排版)(一)、案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规定,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行为(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承办人:张自力、马捷二○一九年六月六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6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晓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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