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玛工商处字〔2016〕第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2248.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27
    决定机关 昌吉州玛纳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蒲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