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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川环法内东区立字〔2018〕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05
    决定机关 内江市东兴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