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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70077****13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702民初2232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37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9
    发布日期 2021-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费章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檀柱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并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被告已归还的280000元可从中扣减);二、驳回原告檀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被告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费章胜负担10000元,原告檀柱负担3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330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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