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77606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3民终4817号 |
案号 | (2020)浙0382执43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乐清法院 |
执行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1560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7月19日为245992.51元,以本金15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6.30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及复利(已计算至2019年7月19日为1292.52元,以期内利息180394.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6.30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款交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四庭转付。二、若跃华集团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给付义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跃华集团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六路288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92724号,土地证号:乐政国用(2014)第002972号】,所得价款由农业银行乐清支行优先受偿,但农业银行乐清支行优先受偿的范围以合同编号为3310062017002056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最高额15606万元为限;三、跃华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跃华集团追偿;四、王朝圣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跃华集团追偿;五、驳回农业银行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46元,减半收取58273元,由农业银行乐清支行负担273元,由跃华集团、跃华公司、王朝圣负担5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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