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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海明思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76****72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606民初14016号(2020)粤06民终5327号
    案号 (2020)粤0606执188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1-05-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31205631304】。一、被告广东顺德港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102127.61元、利息1675.77元及复利、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依本金1675.77元,从2016年9月24日起至清还利息之止,按年利率8.28计算;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16年9月24日起计至清还借款本金之日止,依年利率8.28,本金按每次扣减广东顺德港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还款后的余款分别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明泰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900497.93元、利息1586.64元及复利、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依本金1586.64元,从2016年9月24日起至清还利息之止,按年利率8.28计算;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16年9月24日起计至清还借款本金之日止,依年利率8.28,本金按每次扣减佛山市明泰化工有限公司的还款后的余款分别计算) 三、被告广东顺德港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明泰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佛山市明泰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顺德港华金属 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宏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海明思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高明渝、陈七兴、郭志森、叶丽娟、叶钊铨、张运粦、叶明昌、林结群、孟繁荣、陈丽琼、孟湘捷、陈杰新、陈静嫦对被告广东顺德港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明泰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鹤山市鸿远纸业印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顺德港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广东顺德高润发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明泰化 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就广东顺德港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明泰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以被告张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国东路宝翠花园 33座502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4254752),被告陈七兴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勒流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兴路10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6783550),被告叶明昌、林结群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国泰南路保利中宇花园的4座1802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315093882、0315093883)及736号汽车位(房地产权证号:0315093558、0315093559)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九、被告广东顺德港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宏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明泰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海明思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陈七兴、髙明渝、郭志森、叶丽娟、叶钊铨、张运粦、叶明昌、林结群、孟繁荣、陈丽琼、陈杰新、陈静嫦、孟湘捷、张永、鹤山市鸿远纸业印务有限公司、广东髙润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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