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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海明思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76****72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606民初6522号(2018)粤0606民初12261号
    案号 (2019)粤0606执55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20-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30191609986】。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宏邦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704218.53元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计算方法:以353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按年利率5.52%计收利息;以353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按罚息年利率8.28%计收罚息;以2704218.53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1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年利率8.28%计收罚息;对上述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罚息年利率8.28%计收复利;罚息不再计收复利)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海明思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23433.47元以及罚息(计算方法:以4249757.18为本金从2016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按罚息利率8.28%计算罚息;以3153516.25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按罚息年利率8.28%计算罚息;以3143120.66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按罚息年利率8.28%计算罚息;以3135901.98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按罚息利率8.28%计算罚息;以3106776.78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按年利率8.28%计算罚息;以3097327.1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按年利率8.28%计算罚息;以3023433.47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按年利率8.28%计算罚息)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宏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海明思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1300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被告叶明昌、林结群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社区居委会国泰南路保利中宇花园4座1802号房屋(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5033284-1号)和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社区居委会国泰南路保利中宇花园汽车位736号汽车位(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5033284-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郭志森、叶丽娟、叶钊铨、张运粦、叶明昌、林结群、陈杰新、陈静嫦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海明思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宏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案件受理费54649.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649.34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宏邦贸易有限公司、郭志森、叶丽娟、叶钊铨、张运粦、叶明昌、林结群、佛山市顺德区海明思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陈杰新、陈静嫦、佛山市顺德区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十、被告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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