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煤安监东罚〔2018〕(28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地面筛选厂生产系统多处煤尘堆积严重,部分设备上煤尘堆积达50mm;系统部分使用的电气设备为非防爆设备;转载点除尘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卸料平台未设置准许、禁止卸料的信号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五十二条第(四)项、《选煤厂安全规程》5.3.4b、《选煤厂安全规程》9.4.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22 |
决定机关 | 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 |
法定代表人 | 昌正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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