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天幕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10076****984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5821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15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宁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天幕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3944611.92元、支付利息276936.74元(截止2019年9月21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9年9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就被告宁夏天幕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阳光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00万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宁夏天幕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天幕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李立新、金渊远、张春梅、陈基升对被告宁夏天幕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天幕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72元,减半收取20286元,由被告宁夏天幕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宁夏天幕工贸有限公司、李立新、金渊远、张春梅、陈基升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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