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湖开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天籁之梦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湖州月亮酒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湖州市喜来登温泉度假中心18幢、19幢、20幢、21幢、22幢、23幢、25幢的浙江天籁之梦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湖州月亮酒店消防控制室内只有一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天籁之梦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湖州月亮酒店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湖州市八里店镇工商银行八里店支行(账户名: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吴兴消防),帐号:12052605291000164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2017年3月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07
    决定机关 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