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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山映天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200005****809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2071民初11437号
    案号 (2019)粤2071执164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19-1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山市彩骏五金展示制品厂与被告中山映天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双方确认,被告中山映天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山市彩骏五金展示制品厂货款共计人民币37200元;本案的诉讼费760元、诉讼保全费708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由被告中山映天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以上款项合计39668元;被告中山映天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山市彩骏五金展示制品厂款项3966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72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经原告中山市彩骏五金展示制品厂与被告中山映天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双方协商同意,被告中山映天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七期支付货款给原告中山市彩骏五金展示制品厂,付款情况如下:从2019年8月起按月支付,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0元,最后一期9668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完毕。若被告中山映天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期还款,则逾期利息原告中山市彩骏五金展示制品厂同意免除。三、如被告中山映天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的任何一笔款项,原告中山市彩骏五金展示制品厂可向被告中山映天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张未支付的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剩余未支付的款项为本金,从2018年9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中山映天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中山市彩骏五金展示制品厂支付违约金20000元。原告中山市彩骏五金展示制品厂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接申请执行被告中山映天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财产。一至三项暂共计59668元(利息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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