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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公(治)行罚决字[2017]160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慈溪市逍林富地宾馆拒不配合反恐工作(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慈溪市逍林富地宾馆因未将住宿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于2017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该宾馆前台服务人员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分别于2017年10月12日、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处500元和300元的罚款。同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对该宾馆开展反恐安全防范工作,监督其在互联网大会安保工作期间落实住宿旅客登记等相关管理制度。同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对该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宾馆仍未落实治安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张宝川的住宿登记信息,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慈溪市逍林富地宾馆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慈溪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29
    决定机关 慈溪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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