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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宝光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谈建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11085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新商初字第204号
    案号 (2013)新执字第008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4-23
    发布日期 2015-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851判决如下: 被告常州市宝光工贸有限公司、常州市万丰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永安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旅游费用60012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应负担的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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