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宝光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谈建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511085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新商初字第610号 |
案号 | (2013)新执字第001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3-01-16 |
发布日期 | 2015-06-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22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市万丰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州宝意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33814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常州市宝光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市万丰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上述款项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常州宝意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237元,由原告常州宝意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961元,由被告常州市万丰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8276元(该款原告常州宝意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常州市万丰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应负担的382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常州宝意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