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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普卫公罚〔2020〕2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卫生监督员查明舟山东海之滨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保洁,检测结果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规定的违法事实。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涉及2种用品用具的,为一般情形,违法程度为一般,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1
    决定机关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