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澳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10062****14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103民初14959号(2021)黔01民终3924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203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2-05-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主文: 一、被告贵州澳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朱德胜借款本金人民币9861563.54元及利息1930233.15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曹立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5350882.61元及利息1108250.56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朱德胜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8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澳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玄共同负担46275元,其中在28507元范围内由被告贵州澳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玄、曹立共同负担;由原告朱德胜负担62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澳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玄、曹立共同负担。 二审主文: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495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49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州澳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朱德胜借款本金9861563.54元及利息(其中,以2643626.57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2707256.04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4510680.93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同时还应支付利息821982.59元);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49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曹立对上述第二项中的借款本金5350882.61元及利息(其中,以2643626.57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2707256.04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驳回朱德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曹立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485元、保全费5000元按一审判决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57013.93元,由曹立负担55000元,朱德胜负担2013.93元;曹立已预交57013.93元,应予退还2013.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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