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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狮格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炳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1781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781民初3048号
    案号 (2016)鲁0781执25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09
    发布日期 2017-01-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海狮格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青州市和美制衣有限公司货款5059897.97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5059897.97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19元,减半收取23609.50元,由被告上海狮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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