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67号当事人:嘉善杜普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新峰2021年04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随机抽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04月2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2月至03月间,共招录有8名新员工,上岗前当事人未对该8名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于2021年04月13日被本机关查获,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04月22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04月2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复查,确认当事人已整改完毕。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岗前未对8名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0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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