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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州市东乡区利人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2974****528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1029民初209号
    案号 (2020)赣1029执7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利人米业有限公司、江西衡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国顺工资款25000元; 二、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利人米业有限公司、江西衡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刘保国工资款50000元; 三、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利人米业有限公司、江西衡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陈书华工资款12000元; 四、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利人米业有限公司、江西衡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王平兴工资款40000元; 五、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利人米业有限公司、江西衡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王书生工资款5000元; 六、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利人米业有限公司、江西衡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程日文工资款90000元; 七、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利人米业有限公司、江西衡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徐斌工资款25000元; 八、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利人米业有限公司、江西衡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章国才工资款13000元; 九、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利人米业有限公司、江西衡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王良兴工资款40000元; 十、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利人米业有限公司、江西衡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揭海生工资款12000元。 以上债务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0元,由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利人米业有限公司、江西衡卓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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