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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州市东乡区利人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2974****528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29民初2191号
    案号 (2020)赣1029执6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利人米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抚州市东乡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借款本息计人民币3332800元; 二、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利人米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抚州市东乡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以垫付款3332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李文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61.63元,由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利人米业有限公司、李文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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