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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州市东乡区利人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2974****528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1029民初79号
    案号 (2020)赣1029执4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利人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顺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候领华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8.3333万元,并支付利息52.03万元(以本金188.3333万元为基数,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9月8日起至还清为止); 二、被告李文峰在债权范围内向原告候领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候领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66.4元,由被告江西利人米业有限公司、被告李顺发、被告李文峰承担,鉴定费5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1000元,总计6000元,由被告王小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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