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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祥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255****883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2民初1626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26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9-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祥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九洲红太阳灯饰经营部货款87133元及该款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张国兵对被告江苏祥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3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9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保险费500元,合计2509元由被告江苏祥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兵负担。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至本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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