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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祥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国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0908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开商初字第0264号
    案号 (2016)苏0391执恢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8
    发布日期 2016-05-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祥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50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从2012年11月13日计算至2013年9月3日,上限为人民币25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13元,保全费人民币2370元,共计人民币598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江苏祥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应与上述判项一并履行)。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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