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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晶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41500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苏1182执10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0
    发布日期 2017-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西晶玉建材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镇江美杰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价款1081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62元由被告山西晶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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