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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焱泰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667****248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8民初6483号
    案号 (2019)苏0508执30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19-1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焱泰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欧姆尼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市焱泰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欧姆尼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700元。三、被告镇万林对被告苏州市焱泰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3元,由被告苏州市焱泰塑胶有限公司、镇万林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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