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从城市河道抽取生产用水案;被处罚人名称: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7日16时50分,我局南苑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临平区南苑街道中骏杭州鼎湖项目A1地块桩基工程工地擅自从城市河道抽取生产用水,当事人因工地供水的水量不够,于当日9时左右使用水泵通过一根口径为10厘米的水管从工地西侧的河道(二条港)里抽水,抽到该工地上的清水池,用于该工地打桩机工作时用水,从城市河道抽取的水量有5吨左右。2021年11月8日15时30分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该行为未造成城市河道的损失。2022年2月7日,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出具“未经我单位审批许可”的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1、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2、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3、涉案违法所得较少”的情形,应当从轻处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通过支付宝扫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07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