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税一稽罚[2021]100 |
违法行为类型 | 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1)2017年7月,你单位取得徐州逸康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3份,发票代码为3200171320,发票号码为40728760-40728792,金额3269223.33元,税额98076.67元,价税合计3367300元。开票日期为2017年6月21日,品名为“黄砂、石子、散装水泥、钢材”等建筑用材料。成本于当年度结转。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2)2018年8月,你单位接受武汉中达胜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130,发票号码01101282,开具日期,金额2844.83元,税额455.17元,价税合计3300元。开票日期为2018年7月23日货物名称为电线电缆。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你单位于2018年8月认证抵扣,成本于当年度结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上述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调整增加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3367300元,因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715787.08元,全部用于弥补当年度亏损;应调整增加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2844.83元,减去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1.86元、教育费附加13.66元及地方教育附加9.1元,因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381467.64元,全部用于弥补当年度亏损。由你单位自行申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征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补缴你单位2018年8月增值税455.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补缴2018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1.86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处一倍的罚款计455.17元;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一倍的罚款计31.86元,共计罚款487.03元处罚决定:共计罚款50487.03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2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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