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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23****13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初4515号
    案号 (2020)粤03执23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包商银行深圳分行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银行承兑协议》(编号2018100801GS01T07CD0039-YC1)项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垫款148482626.08元及垫款罚息(罚息以148482626.0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4月28日计至完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律师费20万元; 三、被告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洪琰对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其与黄壮勉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洪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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