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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23****13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初4279号
    案号 (2019)粤03执48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6-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款本金1.2亿元。 二、被告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支付融资利息(以1.2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1%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22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2亿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8月1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原告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已回收款项2753931.3元从上述违约金总金额中扣除。 四、原告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对被告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ST飞马(证券代码002210)30391265股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对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0元。 六、被告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63245.9元。 七、驳回原告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258.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承担6762.59元,被告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67449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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